Lu某系某小区101室房屋业主,鑫欣物业系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Lu某的房屋发生渗漏水,造成天花板、墙壁涂料和角线脱落、次卧壁橱发霉、房门边框脱落等损害。后经鑫欣物业排查,发现101室房屋渗漏系该楼栋1—5楼旧污水总管堵塞,污水倒灌至201室,后渗漏至其家中所致。鑫欣物业请专业人士维修后,201室、101室均不再返水、渗水。
Lu某认为自家房屋漏水系同一楼栋2—5楼业主及鑫欣物业共同的责任,Lu某与其协商,要求赔偿因渗漏导致的各项损失,但各业主与物业公司均不愿赔偿。最终,Lu某将201室业主王某、301室业主张某、401室业主陈某、501室业主曹某及鑫欣物业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其因渗漏导致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三楼以上房屋的权利人继续使用废弃污水总管,导致原告Lu某房屋受损,3—5楼房屋权利人均有可能导致卢某损害的发生,现难以认定具体的侵权人,故一审法院推定3—5楼的房屋权利人对Lu某的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定3—5楼房屋权利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各业主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合理,张某、陈某、曹某等均重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鑫欣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负有对排水管道疏通的职责,发生堵塞的污水总管虽已弃用,但鑫欣物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督促所有业主使用新的污水管道,并已对旧污水管道进行处理。因此,其对污水管道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为侵权人。最终,法院改判鑫欣物业对原告Lu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5楼业主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对应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适用的却是和高空坠物一样的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因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可以找到明确的过错方,不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3—5楼房屋权利人本身是在正常的生活范围内使用污水管道,并无其他过错,因此不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为何201室房屋权利人自始至终没有被判定任何责任呢?
这是因为201室房屋权利人王某在发生渗水前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发生任何水费,可以排除其对卢某造成损害。且发生渗水后,王某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免于担责。此外,王某也是本次堵塞事件的受害方,若其家中在本次事故中有损失,可就损失部分向鑫欣物业索赔。
(作者:王明霞,律师,悦居防水服务平台签约作者,就职于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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