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千克标煤/平方米) | |
沥青基防水卷材 |
有胎 |
不高于0.20 |
无胎 |
不高于0.10 | |
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 |
不高于0.08 | |
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 |
(二)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环境保护
(一)易产生烟气、粉尘等污染物的原材料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二)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的沥青搅拌罐、浸油池和涂油池应配置沥青烟气处理装置。
排放的气体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和用于再生产;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符合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产品质量
(一)防水卷材企业按照JC/T 1072《防水卷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健全管理制度。
(二)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具备防水卷材成品检验和原材料检验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建立产品出库台账和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设施。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三)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建筑防水卷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土地、环评、安全监管等应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项目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由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防水卷材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配合做好行业准入条件的宣传、执行和监督。
八、附 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
除本准入条件所指防水卷材外,其他类型防水卷材可参照本准入条件执行。
(二)本准入条件实施前已投产的项目,除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外,其他方面达不到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在2015年底前经整改达到。
(三)本准入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新版本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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