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威力?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部上位法。什么是上位法?它意味着什么?别急,慢慢给你解释。
《条例》除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硬性规定外,还明文规定:存在“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等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条例》强调,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在政府项目实施方面明确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强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是上位法
《条例》公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发文,要求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来说,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上位法与下位法是相对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因此,《条列》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这也就意味着其他与政府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都不能与此相抵触。正如发改委在文件中强调的一样:
1.相关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2.有关规定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3.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读完此文,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非法干预工期的规定,是不是更定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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